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CDV-113-竹小調-555-20241219-1
字號
竹小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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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調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艾琳 相 對 人 BANDIANO RACQUEL JAVIER(中文姓名:芮蔻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位 在苗栗縣竹南鎮,有被告移民屬雲端資料查詢結果結果在卷可參。再觀諸原告所提出與被告間之借據等資料,兩造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是本件應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