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CDV-113-竹小-110-20241213-2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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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學卿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鄭友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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