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CDV-113-竹小-173-20241115-2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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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173號 原 告 覃惄蓉(即曾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覃木春(即曾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覃惄英(即曾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謝秉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8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