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CDV-113-竹小-276-20241025-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276號 原 告 鄭文琥 訴訟代理人 鄭文川 被 告 陳鈺婷 萬泳宏 陳念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12號),本 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0元,及被告陳鈺婷自民國112 年12月6日起、被告陳念恩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被告萬泳宏 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