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CDV-113-竹小-352-20241111-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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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352號 原 告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訴訟代理人 許嘉倩 被 告 官裔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9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約 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條第1項、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復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6款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8,000元,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加計利息後,已逾民法第205條所定法定利率上限,故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尚屬過高,殊非公允,爰駁回此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