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CDV-113-竹小-495-20250211-2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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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4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 黃世新 被 告 周墩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周燉煌」之記載,應更正為 「周墩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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