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CDV-113-竹小-570-20241025-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57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何枝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87元,及其中新臺幣19,352元自民國 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7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