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CDV-113-竹小-593-20250124-2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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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59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春霖 訴訟代理人 黃思蜜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郭乃菁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黃春霖」、「被告郭乃菁」之記 載,應分別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黃春霖」、「被告即反訴原 告郭乃菁」。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