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CDV-113-竹小-615-20250310-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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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615號 原 告 楊黃玉秀(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書豪、朱柏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楊黃玉秀繼承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聲明承受訴訟暨更正當事人,併按 被告人數提出承受及補正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而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無從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損害賠償訴訟,原告於起訴後之113年12月17 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爰定相當期限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