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維修費用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V-113-竹小-618-20241216-2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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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618號 原 告 徐士杰 被 告 承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維修費用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訴狀送達後,若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或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原告固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惟訴之追加或變更,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已無從再利用原訴之訴訟程序為言詞辯論,即無從再准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61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即民國113年12月9日始以民事 陳報狀請求追加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追加,依前開說明,應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