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CDV-113-竹小-640-20241023-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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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640號 原 告 陳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或其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補正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載明被告姓名為阮氏玄,惟經其所提帳戶 查明後姓名為甲○○○,而非原告所載「阮氏玄」,請原告確認欲提告對象為何人?倘若提告對象仍為阮氏玄,請提供其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是辨別之特徵,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