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CDV-113-竹小-665-20241223-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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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665號 原 告 林家弘 被 告 林志鴻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 (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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