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CDV-113-竹小-694-20241223-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69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黃崑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21元,及其中5,010元自民國 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