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CDV-113-竹小-716-20250227-2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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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7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藝云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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