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CDV-113-竹小-720-20241212-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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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720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陳冠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按被告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收文及繳費查詢資料在卷可證,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