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CDV-113-竹小-729-20241205-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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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729號 原 告 羅若萍即東暘工程行 被 告 鄭石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8日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訴訟,該命令於113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