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CDV-113-竹小-768-20241217-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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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7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魏兆廷 被 告 王誌宏 劉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誌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王誌宏與被告劉秀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捌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王誌宏負擔新臺幣捌佰貳拾貳元、 由被告王誌宏及被告劉秀玉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佰柒拾捌元,並均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