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CDV-113-竹小-780-20241129-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780號 原 告 徐嘉翎 被 告 陳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前之不詳時間,將其所申 辦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予某詐欺集團。嗣該詐欺集團取得系爭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2月25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佯稱:出資購買股票進行投資可獲利等語,使原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2年3月29日11時13、15分許,各轉帳新臺幣(下同)5萬元,合計10萬元至系爭帳戶內,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511、20572、21153號、113年度偵字第1949、3602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誤,且被告對此亦未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信為真正。 二、查本件為給付型不當得利,被告之系爭帳戶僅為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收款帳戶,給付關係乃存在於指示人(即詐欺集團成員)與被指示人(即原告)間,足見原告(即被指示人)與被告(即受領人)間並無存在給付關係,縱原告與該詐騙集團成員間之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原告應向指示人請求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且系爭帳戶被告已交付給詐欺集團,被告對於系爭帳戶早已無支配能力,自難認其受因此受有利益。從而,原告主張受騙款項匯入被告之系爭帳戶,被告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