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學費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CDV-113-竹小-825-20241219-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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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825號 原 告 陳泰元即足旺武陵養生會館 訴訟代理人 賴品君 被 告 王銘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學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本票債權不存在,而被告住所 地是在嘉義縣布袋鎮,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新竹地方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