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CDV-113-竹小-855-20250123-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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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85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鄭志勇 被 告 李懿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536元,及其中新臺幣49,025元自民國 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6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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