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V-113-竹小-867-20250221-1
字號
竹小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8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 被 告 何堉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7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