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CDV-113-竹救-10-20241022-1

字號

竹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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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應媫 相 對 人 許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竹簡 字第20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訴訟救助係為使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於具備法定要件時,許其暫緩支付訴訟費用之制度,是若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後,嗣已自行繳納本案之裁判費者,即難認其無支付訴訟費用之資力,不問其情形、動機為何,均可認已無請求救助之事由,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無資力,惟其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 自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足見聲請人並非欠缺籌措訴訟費用之能力,顯非無資力之人甚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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