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CDV-113-竹救-12-20241226-1

字號

竹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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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秋桂 代 理 人 楊閔翔律師 相 對 人 羅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 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審查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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