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V-113-竹簡聲-12-20241216-1
字號
竹簡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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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程冠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冠倫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 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 件,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訴訟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 ,000,000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