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CDV-113-竹簡聲-8-20241212-3
字號
竹簡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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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王偲豪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新竹簡易庭113年度竹簡字第362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 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抗告人聲請本院新竹簡易庭113年度竹簡字第36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1月1日以113年度竹簡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