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CDV-113-竹簡聲-9-20241018-1

字號

竹簡聲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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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廖君奇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610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而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揭示,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屬之,故訴訟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依規定應敘明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被告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固堪認其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之聲請理由僅記載略以:…無奈戴麗玉又提起民事訴訟,故再次申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將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自身權益等文字,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也全未說明本件聲請與其他訴訟之關聯,揆諸首揭規定,自難認與聲請之程式相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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