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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7

案號

SCDV-113-竹簡調-405-20241107-1

字號

竹簡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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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載明被告為乙○○之繼承人,嗣雖提出乙○○ 之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惟至今仍為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於法不合,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另原告雖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惟撤 回部分尚不明確,請原告確認是否僅撤回為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一部分,其餘訴之聲明仍需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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