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CDV-113-竹簡調-564-20241107-1
字號
竹簡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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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五裕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宇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即 請求法院裁判主文之內容),並按相對人即被告人數提出補正上 開事項後之起訴狀繕本(含所附證物),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僅記載:貴院113年度 司執字第36693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等文字,並未記載請求法院如何裁判之內容,是原告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如對上開事項有不了解之處,可向任一法院之訴訟輔導科詢 問(免費)。 四、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