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V-113-竹簡調-601-20250207-1
字號
竹簡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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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家豪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呂秉諭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代 理 人 黃健淋律師 廖慈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住所非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內,聲請 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一部或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聲請人侵害相對人配偶關係,侵害行 為地多數為新竹市,是依前開說明,本院亦有管轄權。又參以本件訴訟類型並無專屬管轄之規定,準此,相對人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是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