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CDV-113-竹簡調-629-20250115-1
字號
竹簡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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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沛仁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陳○○ 之姓名,並提出相對人陳沛仁、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 省略),及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新竹市○○段000○號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陳○○之 姓名,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