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CDV-113-竹簡調-629-20250115-1

字號

竹簡調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沛仁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陳○○ 之姓名,並提出相對人陳沛仁、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 省略),及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新竹市○○段000○號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陳○○之 姓名,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