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CDV-113-竹簡-208-20250226-3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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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208號 原 告 楊愛基 被 告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三、四」部分,關於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之報酬金額「20萬565元」、「22萬565元」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20萬65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