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2

案號

SCDV-113-竹簡-290-20241022-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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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290號 原 告 黃鈺芳 被 告 古楚均 林裕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古楚均、林裕翔(下各逕稱其等姓名, 合稱為被告二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泰國代購」、「任天堂」、「邁巴赫」、「麥香集團總召」、「麥香奶茶」、「麥香紅茶」、「阿屌」、「虎」之三人以上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由古楚均擔任向取款車手收取贓款之「收水手」、林裕翔提供名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作收取詐騙款項使用及擔任「取款車手」,並依暱稱「泰國代購」等人之指示提領及收取詐欺贓款。古楚均、林裕翔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8日透過LINE暱稱「肥勇俊」、「吳馨慈(ELVA)」向原告佯稱:透過澤晟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2年10月4日10時9分許、同日10時11分許,共匯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至系爭帳戶,再由林裕翔將該200,000元提領後,將款項交付古楚均。被告二人均因前項事實,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判決判處古楚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林裕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二人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於前開時、地遭詐欺而受害200,000元之事實,業經 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訴字第108號案件認定在案,而被告二人對此亦無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所載證據為憑。又被告二人為共同行為人,依前開規定,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原告既遭詐騙而匯款200,000元而受有損害,自得本於前開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200,000元之損害。  ㈢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原告起訴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業於113年2月26日送達予被告二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參,已生催告給付之效力;參諸前開規定,原告請求古楚均、林裕翔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 原告2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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