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CDV-113-竹簡-291-20250113-2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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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291號 原 告 郭乃嘉 訴訟代理人 賴冠傑 被 告 鄭清海 鄭耀元 鄭瓊珍 (遷出國外) 鄭瓊英 鄭瓊湍 鄭瓊燕 鄭瑞峰 林金晶 鄭捷心 林美淑 許淑真 鄭安喬 鄭亦芯 鄭育麟 石鈺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陳梅鳳 被 告 王寶月 鄭凱中 鄭凱予 (遷出國外) 鄭凱分 鄭凱方 鄭凱云 鄭凱升 鄭凱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許淑貞」記載,應更正為「許淑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