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CDV-113-竹簡-327-20241101-2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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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郭O辰 兼 法定代理人 郭O美 被上訴人 郭素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