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CDV-113-竹簡-376-20241122-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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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376號 原 告 吳宗一 被 告 林佳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已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經本院民事庭以113年度 消債更字第7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原告對於被告之消費借貸債權既屬於更生程序前成立之更生債權,依前開規定,本件不得繼續進行訴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又本件訴訟於更生程序終止、終結前當然停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