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CDV-113-竹簡-386-20241129-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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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386號 原 告 陳君毅 訴訟代理人 陳朝慶 被 告 蔡竣裕 被 告 蔡喜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已言詞辯論終結,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訂於 同年11月1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然原告於同年10月24日追加被告蔡喜福,而追加被告蔡喜福送達未合法,是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