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CDV-113-竹簡-439-20241018-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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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439號 原 告 夏允明 夏庭軒 夏煥庭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董素貞 被 告 黎德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所主張聲明與其理由金額無法 核對,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原告夏庭軒、董素貞分別說明其等聲明新臺幣(下同)50 7,740元及615,094元細項分別為何?如何加總金額為各該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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