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V-113-竹簡-508-20241004-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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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08號 原 告 黃文呈 被 告 何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起訴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386,250 元。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東石鄉,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可見被告之住所位於嘉義縣東石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