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CDV-113-竹簡-525-20241119-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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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恩 被 告 許彩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雖定期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宣判,惟原告於113年11月18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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