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CDV-113-竹簡-530-20241029-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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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3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洪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被告亦具狀表示同意原告撤回, 有撤回起訴狀及陳報狀在卷可證,依前開規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