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CDV-113-竹簡-546-20250122-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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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46號 原 告 蘇繼鴻 被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陳美汐 被 告 蘇繼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民事第18法 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仍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另請被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說明:租約訂立時,就租金 給付關於「蘇陳素錱之繼承人」部分,並非案繼承人姓名及人數逐依羅列,而係以「蘇陳素錱之繼承人」之理由為何? 三、另請兩造針對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究竟為公同共有或分別共 有表示意見(如該債權是否為繼承取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