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CDV-113-竹簡-549-20241107-2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49號 原 告 余志強 被 告 程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時訴之聲明雖記載: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件之本票,對原告的債權全部不存在等文字,然起訴狀並無任何附件,事實及理由欄亦未記載任何本票之資訊,是原告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收文查詢結果可參,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