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CDV-113-竹簡-560-20250106-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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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60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林美君 被 告 鍾佳安 兼 訴訟代理人 彭郁芬 上列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 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300元。嗣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當庭確認將聲明擴張為200,300元,而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1,110元,惟就追加部分仍未補繳1,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8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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