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CDV-113-竹簡-561-20250113-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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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61號 原 告 楊仁宏 被 告 莊秀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5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上所 設定地上權應予終止,並應予塗銷,該終止及塗銷地上權之請求,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計算式:租金5萬元×15=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而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裁判費7,150元,爰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該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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