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CDV-113-竹簡-567-20250321-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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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王彥力 葉懿慧 王柏茹 被 告 李寶予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下午14時40分在 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已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主張曾發送OTP驗證簡訊 綁定國際Pay,然就被告於112年8月22日刷卡時究竟是否有用OTP驗證簡訊或是以何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確定為被告刷卡均未說明,是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