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CDV-113-竹簡-568-20250314-2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璟儒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雪玲即協春汽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遵期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詳。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其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