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CDV-113-竹簡-589-20250307-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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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89號 原 告 方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友澤、范宜亮、柯竝盛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 字第38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黃友澤、范宜亮、柯竝盛賠 償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其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要旨參照)。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並聲明:被告孫德豪、洪禎治、吳欣邑、黃友澤、李賢宗、范宜亮、柯竝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9號刑事判決認定參與詐騙被告之犯行者為被告孫德豪、洪禎治、吳欣邑及李賢宗,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友澤、范宜亮、柯竝盛賠償部分,即非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依上說明,原告不得就此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請求被告黃友澤、范宜亮、柯竝盛賠償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