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CDV-113-竹簡-589-20250328-2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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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89號 原 告 方素娥 被 告 黃友澤 范宜亮 柯竝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黃友澤、范宜亮、柯竝盛部分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之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次按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參照)。準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其起訴如有應繳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民事庭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得依同條項本文規定,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下稱本件刑案)之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被告孫德豪、洪禎治、吳欣邑、黃友澤、李賢宗、范宜亮、柯竝盛等7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本件刑案並未認定被告黃友澤、范宜亮、柯竝盛有參與詐騙原告之犯行,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黃友澤、范宜亮、柯竝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惟仍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本院已於114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該裁定於114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但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關於被告黃友澤、范宜亮、柯竝盛部分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