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CDV-113-竹簡-601-20250217-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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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601號 原 告 SULISTYOWATI(中文姓名:娃蒂) 被 告 MIMIN YULIARTI(中文姓名:咪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20日至110年11月7日間,共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2,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11年12月1日,然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願意還款,只是無法一次清償,希望分期每個 月償還5,000元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間對話紀錄為證,並經本院 職權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64號卷宗後核閱無誤,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依約即有清償借款之義務。被告雖抗辯:無法一次清償等語,惟被告個人之經濟狀況尚非得為拒絕或遲延清償之合法事由,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與原告之主張有理由無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