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CDV-113-竹簡-607-20250313-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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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607號 原 告 蔡一平 蔡惟安 蔡承家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博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莉婷 被 告 李閏秋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文海 新竹縣○○市○○○路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下列應行調查之 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主張債權為公同共有債權,但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14,402元」,該聲明是否有誤?且原告陳報狀變更聲明為211,402元,與其當庭變更聲明不同,請原告確認多出3,000元是否為誤載,或是另有請求?另請原告確認本件債權是否與遺囑執行有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